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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2-27

中石化广州分公司贿赂窝案集中开庭

 

四宗高管受贿案密集于同一时段陆续开庭,中石化广州组织员工旁听“接受教育”

  【《财经》网专稿/实习记者 王佴】12月25日上午,原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下称中石化广州)副总经理刘同华涉嫌受贿案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检察机关认定刘同华受贿323万元(目前已退赔75万元),此前中石化广州另三宗高管受贿案集中在同一时段陆续开庭。

“拔出萝卜带出泥”
  刘同华案发2006年初冬,当时广东省纪委在中石化广州调查另一宗腐败案时,无意间查出刘同华的违纪违法问题。经过近一年调查,刘同华于2007年2月16日被批捕。原中石化销售公司广州分公司经理王会奋在得知刘出事后,也主动前往纪检部门交代问题。在对刘、王二人进行审查过程中,又查出中石化广州总厂原副厂长吴大邦也涉嫌收取刘同华案其他行贿人贿赂。2007年7月,已退休并移居香港七年之久的吴大邦听闻消息后,回广州向检察机关投案自首。
  中石化广州是华南地区最大的石油化工企业之一,拥有年炼油770万吨、乙烯生产20万吨的能力,现为国内首家全部加工进口原油企业。2006年该公司工业总产值达219.58亿元,实现销售收入274.25亿元。自今年起,该公司跨入了千万吨级炼油企业的行列。
  刘同华等受贿案作为警示案例,被收录进中纪委摄制的警示教育片《底线失守的代价》,在公众层面及中石化内部引起巨大反响。刘案曾于今年9月20日首次开庭,但因对支持刘的国家公职人员身份及证人口供真实性等相关证据不足,检察机关要求补充侦查,故延至12月25日再次开庭。
  起诉书称,在1998年至1999年间,刘同华负责油品出厂调度时,因帮助李某平倒卖石脑油,分七次收下对方送来的205万元。2001年至2006年间,刘同华升任安全环保部副经理,陈某堂在其帮助下,顺利拿下石油公司的清洗油罐业务,并分11次给刘同华送去28.4万元。2006年8月至11月间,刘同华利用自己任中石化广州分公司副经理的职务之便,帮赵某勇增加燃料配额,四个月内收受90万元。
  刘在庭上辩称,有些钱物并非赃款而是自己家属的财物。他还表示,自己在向纪检部门供述时存在夸大的成分,“我以为说重一点儿,会显得我的态度很好。”
  依据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相关文件,刘的身份是受集团公司委派到股份公司工作的国家公职人员,并依相关政策享受副厅(局)级待遇。对此,刘表示自己与集团公司只是聘用而非任命关系,并不清楚自己的行政级别。

集中开庭 员工旁听
  就在刘案开庭前一周之内,中石化广州分公司窝案中的其他两名成员已分别在广州中院开庭。
  12月20日,中石化广州总厂原副厂长吴大邦案开庭,检察机关指控其在中石化广州与地方私营加油站合作经营过程中收受贿赂。1996年,中石化广州总厂决定在与加油站合作经营公司中持有60%股份,东莞市麻涌镇振邦加油站的老板陈某找到吴大邦,并在其“帮助”下,顺利拿到了与中石化的合作经营合同。陈某在股份分配方面也增加了5%份额。他随后在1997年至2007年的年节之日,累计共向吴大邦送了20万元。吴大邦在自首后已退回20万元赃款。
  12月24日,中石化销售公司广州分公司原经理王会奋受贿案开庭,据检察机关指控,王会奋因涉嫌在任职期间利用主管成品油销售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违规增加成品油供应量提供“帮助”,收受贿款共计200多万元。
  起诉书显示,1999年至2000年,王会奋在担任中石化广州石油化工总厂运销部副处长期间,利用其掌握总厂成品油计划销售和出厂的职务便利,为周某炒卖油品提供便利,先后三次收受周某贿送的人民币27万元;同时为李某炒卖油品,增加1998年一、三、四季度每月1000吨工业燃料油的指标提供便利,先后四次收受李某贿送人民币90万元,港元20万元。
  2000年9月,王会奋在担任中石化广州分公司销售中心经理期间,利用其主管油品销售的职务便利,为王某在2000年第四季度每月增加1000吨的柴油配置计划提供帮助,于2004年收受王某贿送的人民币63万元、美元1万元。
  面对指控,王会奋在法庭上辩称,他只是听从上级领导的“安排”。他没有对任何一笔销售清单签字或者审批,事前都是上级领导打电话要求“照顾”。但王没有在庭上指认上级领导为何人。
  王的律师表示,该案应考虑到王犯罪的客观环境。此案属于中石化广州分公司窝案的系列案之一,应考虑到当时中石化广州制度不健全、监管不力的外部环境,而且王是在中石化广州分公司其他人的受贿案曝光后,自己还没有受到调查时主动退赃。此后,他在被纪委调查时,又让家属把来不及退还的赃款全部退还,已退还赃款及非法所得500多万元。
  早在今年10月23日,因对原中石化广州企管部党委书记聂郁栋受贿50万港元一案一审判决不满,检察机关提起抗诉并在广州中院二审开庭。
  原中石化广州企管部党委书记聂郁栋案发于2006年7月,原由是2005年3月2日,聂郁栋受中石化广州指派协助汉斯能源有限公司向国家申报一个工程项目,在申报过程中,他伙同其他几名利害关系人分别向汉斯公司董事会主席索要贿赂款港元50万元。后经人举报,2006年7月20日,聂郁栋向海珠区人民检察院投案自首,并主动退赃人民币69万元。
  此四次庭审,均有中石化广州员工到场旁听。有旁听者向记者表示,是“单位组织他们来接受教育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