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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1-29

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79号 《2008年羊毛、毛条进口关


  

   根据《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03年第4号),制定了《2008年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管理实施细则》,现予以公告。  
 
                                商 务 部  
                             二00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2008年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二00三年第4号),为实施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管理,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2008年羊毛进口关税配额量为28.7万吨;毛条进口关税配额量为8万吨。  
 
  第三条 所有贸易方式进口的羊毛、毛条均纳入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管理范围。  
 
  第四条 2008年对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实行“先来先领”的分配方式。申请者凭羊毛、毛条进口合同以及有关材料申请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含加工贸易)。商务部通过授权机构,按照“先来先领”的原则,为符合条件的申请者发放《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当发放数量累计达到2008年羊毛、毛条关税配额量,则停止接受申请者的申请。  
 
  第五条 申请条件  
 
  (一) 2007年有羊毛、毛条进口实绩者(以下简称“有实绩者”)或2008年建成投产的羊毛、毛条年加工能力在5000吨以上的企业(以下简称无实绩者);  
 
  (二)2008年1月1日前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并按规定通过工商部门年度审验;  
 
  (三)上一年度无海关、工商、税务、质检、外汇、社会保障、环保等方面的违规记录;  
 
  (四)没有违反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及《2007年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管理实施细则》的行为。  
 
  第六条 满足上述条件的配额申请者凭羊毛、毛条进口合同向企业注册所在地商务部授权机构提交申请(在京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企业直接向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提交申请,下同)。申请者需如实填写《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申请表》(见附件1),并在当年第一次申请时向商务部授权机构提供上述有关材料。  
 
  无实绩者需先提供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文件(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竣工验收报告,经核准后方可提交2008年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申请。  
 
  第七条 配额申请者可到商务部授权机构领取或从商务部网站http://www.mofcom.gov.cn/下载(复印)《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申请表》。  
 
  第八条 有实绩者在公历年度内可多次申请关税配额,但2008年9月30日前累计申领的羊毛、毛条配额数量分别不超过2007年同一贸易方式下的进口数量。进口数量按原发证机构收到并在网上核销的经海关签章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累计数量(下同)。  
 
  第九条 2008年9月30日后,如关税配额量未申领完毕,获得配额的有实绩者已完成第八条规定的进口数量,经核准后可继续申请进口配额;核准的无实绩者可以递交配额申请,申领数量不超过核准数量。  
 
  第十条 商务部授权机构在受理申请后,经审核符合第五条、第八条以及第九条规定的,应及时通过商务部计算机联网系统上网申报,同时将经审核并签名后的企业申请汇总表传真至商务部。申请的先后排序以商务部管理网络终端显示为准。  
 
  第十一条 商务部在收到完整的网上申请及书面传真后,于5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在网上通知授权机构。  
 
  第十二条 商务部授权机构在收到批准通知后,按照商务部批准的数量于5个工作日内向最终用户发放《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过期未出证的,系统将收回有关申请数量,并相应扣减该企业当年可申领数量。  
 
  第十三条 《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自签发之日起4个月内有效,最迟不得超过2008年12月31日  
 
  第十四条 对2008年12月31日前从始发港出运,需在次年到货的,最终用户需于12月31日前持装船单证及有效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到原发证机构申请延期,延期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有效期最迟不超过2009年2月28日。  
 
  第十五条 在《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有效期内,最终用户未使用或未用完已申领的关税配额,需将配额证原件交回原发证机构。商务部授权机构及时将企业已使用数量在系统中核销并退回未使用数量,同时在相应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原件备注栏中注明并留存备查。商务部将配额证所列剩余配额予以收回,将其计入羊毛、毛条关税配额余量。当年无法完成的配额量最迟交回日期不得超过9月15日。未按期交回者,视同未完成进口,将等比例扣减下年度可申领数量。  
 
  第十六条 最终用户在进口货物办结海关手续后20个工作日内,将海关签章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第一联(收货人办理海关手续联)原件交原发证机构。商务部授权机构需及时在系统中进行核销,并将原件留存。办理延期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最迟核销期不得超过次年3月31日。未按期核销者,视同未完成进口,将等比例扣减下年度可申领数量。  
 
  第十七条对伪造合同或材料骗取《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的,按《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 对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的,依照有关法律对非法经营罪或者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持有关税配额的最终用户有上述行为的,商务部及授权机构两年内不再受理其进口农产品关税配额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