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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1-03

海关新暂行办法将施行 展会用品可免征进口关税

自今年5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施行。根据《办法》规定,企业在境内展览会期间消耗、散发的展览用品,可按照有关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出入境20日前申报   

    据《办法》明确规定,经海关批准,暂时进出关境并且在规定的期限内复运出境、进境的货物适用该办法。而在展览会、交易会、会议及类似活动中展示或者使用的货物属于所称暂时进出境货物。   

    另外,《办法》对在境内举办展览会有明确规定。《办法》规定,境内展览会的办展人及出境举办或者参加展览会的办展人、参展人(以下简称办展人、参展人)应当在展览品进境或者出境20日前,向主管地海关提交有关部门备案证明或者批准文件及展览品清单等相关单证办理备案手续。   展览会不属于有关部门行政许可项目的,办展人、参展人应当向主管地海关提交展览会邀请函、展位确认书等其他证明文件以及展览品清单办理备案手续。  

    此外,展览会需要在国内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关区内举办的,进境展览品应当按照转关监管的有关规定办理转关手续。进境展览品由最后展出地海关负责核销,由出境地海关办理复运出境手续。   

    酒精烟草不能免税   

   《办法》特别提到,在境内展览会期间供消耗、散发的展览用品,由海关根据展览会的性质、参展商的规模、观众人数等情况,对其数量和总值进行核定,在合理范围内的,按照有关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这些展览活动中的小件样品,包括原装进口的或在展览期间用进口散装原料制成食品或者饮料的样品;为展出的机器或者器件进行操作示范被消耗或者损坏的物料;布置、装饰临时展台消耗的低值货物;展览期间免费向观众散发的有关宣传品;供展览会使用的档案、表格及其它文件。不过,展览用品中的酒精饮料、烟草制品及燃料不适用有关免税的规定。   

    该《办法》最后指出,1976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展览品监管办法》、1986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暂时进口货物监管办法》、1997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口展览品监管办法》以及2001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准进口单证册项下进出口货物监管办法》将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