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进口协议 (付汇方式:电汇) |
协议号:
委托人: (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代理人: (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 进口项目事宜, 根据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之规定,于 年 月 日在北京签订协议条款如下,以资信守。 一、 甲方委托乙方作为其进口项目的代理人,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代理甲方对外签订和执行该项目进口合同。 二、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进口 项目。详细情况如下: 卖方: 地址: 电话: 传真: 商品名称及规格: 单价: 数量: 总价: 价格条款: 付款方式及付款时间: 交货时间及运输方式: 制造商及原产地: [如上述情况不足以详尽说明,可设附件] 三、 甲方义务: 1. 负责按规定办理 2. 甲方对外所做的承诺或约定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并承担有关责任。同时,负责确保所进商品和商品进价的真实性。如因甲方原因造成到货通关时发生问题,其责任和直接损失,以及乙方按甲方委托要求履行合同过程中所产生的风险和损失都由甲方承担。 3. 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货款和手续费如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1) 进口货物所需的全部货款人民币 元; (2) 银行费用人民币 元; (3) 进口税款(关税、增值税)人民币 元; (4) 港杂、运杂费人民币 元; (5) 进口代理手续费人民币 元(为合同金额的 %)。 上述款项为预估数,其中(1)、(2)款项于本协议签订之日(即 年 月 日);(3)、(4)、(5)等款项于货到港前 个工作日内,由甲方向乙方分别支付,支付方式为 。与乙方结算时,以实际发生数为准。 [ 4.所进商品为法检商品,甲方负责办理有关手续。] 四、 乙方义务: 1. 乙方负责按规定办理: 2. 乙方负责按本协议“二、”款内容对外签约,确保合同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3. 乙方负责按合同要求对外开立信用证。 4. 乙方负责办理购付汇和核销手续,汇率为付款当日银行卖出价。 5. 乙方负责按规定自理报关或委托经海关批准注册的报关行报关;如海关验货,乙方应在海关验货前 日内及时通知甲方。 6. 乙方负责按实际支出与甲方结算(多退少补),并向甲方开具结算单据。 五、 在合同规定的索赔期内,如发现数量和质量问题,由甲方请有关部门出具商检证明并及时与乙方联系,由乙方对外提出索赔。甲乙双方须积极配合。国外供货商或保险公司赔付后,乙方立即将赔付金额拨付甲方。 六、 [对于甲方对外协商确定的、且须对外预付 %货款的合同,甲方应对外方资信情况负责,并承担乙方按合同规定对外预付货款的风险。] 七、 乙方依据本协议对外签订进口合同后,甲方不得要求乙方更改进口合同内容,除非要求更改的部分并不增加乙方风险,且乙方和国外供货商都同意。如因甲方拒绝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而导致乙方不能履行对外的进口合同,由此而产生的一切损失由甲方全部承担。 八、 如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单方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偿付协议进口总额 %的违约金。 如违约方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数额的,违约方应就其不足部分对守约方进行赔偿。 甲乙双方在此特别约定,如果甲方违反本协议中其对乙方支付义务的任何规定,则甲方就其逾期未付金额,每逾期一日,应向乙方支付相当于该等逾期未付金额(0.0X%)的违约金。 九、 甲乙双方同意,在执行本代理协议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争议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诉诸人民法院解决,本代理协议的管辖法院是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 十、 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协商并签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十一、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已双方各执一份。 十二、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
2007-1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