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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1-19

美国签证的条件及申请程序

美国签证的条件及申请程序

L-1签证的条件及申请程序

    在非移民签证类别中,L-1签证是非常有价值的一种,因为可以较容易地转成永久性居民(属职业移民第一类优先)。正因为这种优点,L-1申请越来越多,同时移民局的要求也越来越严。
    美国移民法设立L-1签证的作用在于提供企业将外国(公司)具管理、行政或特殊知识技能的人士引进美国,继续为同一雇主的公司工作,这种公司的形成可以是母公司、分公司、附属公司(子公司)。因而这种签证有利于国际间的跨国公司调派人员来美合法工作,主管业务。L-1受益人一般称为"公司间转调人员"。
    "公司间转调人员"指受益人在提出L-1申请进入美国的前三年中,已被该公司的某一母公司、分公司、附属公司或子公司聘用并持续工作了一年(必须是全职,如半职则两年算一年),来美为同一雇主在美国的事业提供管理、行政或其它特殊技能的服务。
    L-1第一次可签证发三年(新公司则只给一年),行政人员、管理人员可延长两次,每次为两年,所以一共七年。但特殊技术人员延长一次,为期两年,一共只有五年。如果特殊技术人员后来成为行政管理人员,则可享受七年规定的待遇。值得注意的是延长申请必须以最初申请L-1时的表格,而不是一般通用的I-539表格。不过,L-1家属(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即L-2)仍使用I-539表格延长其L-2签证。如果雇主情况无改变,申请L-1延长时不需另交辅助材料,但需要雇主出示一封信。L-1签证的法定条件:
    1、 L-1受益人必须在申请前过去三年内在美国之外的有关公司(母公司、分公司或附属公司)全职工作一年;
    2、 在美国之外的有关公司必须与在美的有关公司有密切的关系,并且有50%以上的控股关系;
    3、 在美国的有关公司必须在L-1受益人被调转来美工作整个期间与在美营运并与另一个外国公司"做生意"(指经常性、系统性、继续性的提供商品交换或专业人员的服务);
    4、 被调派人员必须是行政主管、经理人员或特殊技术人员,并且来美公司担任相同职务;
    5、 被调人员来美是基于他过去已有的教育程度和经历;
    6、 L-1受益人有意图在完成L-1任务(满期后无法再延长)后回国,但同时可以申请移民(即"双重意图")。
L-1签证的申请条件细节
    第一点:只有跨国公司才有资格为其"公司转调人员"申请L-1。这类公司可以是美国公司或外国公司,或一法律实体(Legal entity),其公司地位可以是一母公司(parent company)、分公司(branch)、子公司(affiliate)或附属公司(subsidiary)。要求是必须有一公司现在或将来在美国从事营业,从而需将位于美国之外的公司的某些职员调转来美(国公司)。
    申请L-1的跨国公司,其美国公司与外国公司必须有50%股份或以上的控股关系,或者美国公司控制外国公司的50%股份,或者外国公司控制美国公司的50%股份。如果美国公司与外国公司的大部分股份(超过50%)被第三家公司或同一个人或同一伙人控制,也符合条件。但移民局要求,同一伙人必须在每一个有关公司拥有控股权而且此伙人中的每一股东必须在每一个有关公司拥有相近数目的股份,但不需要每一个有关公司的股东为相同的人。如果美国公司与外国公司为合资企业,移民局允许合资企业公司互调人员,因为每一合资企业的任何一方都对对方有一半的控制权。不过,同属合资企业一方管辖的两个分支企业则无资格,因为他们之间无股份控制权。
    控股关系之证明方式视公司大小而定。大公司可出示公司主管人员证明,另加年度报告或是向美国联邦证券交易委员会存档记录(其中列有附属机构名称等);子公司可以出示公司主管人员证明另加控股文件记录、会计师的证明、报税单或公司有关文件(包括营业执照,公司章程,董事会纪录等);合伙公司(partnership)可出示合伙人协议等;独资企业可以出示该公司所有人证明,另加营业执照、联邦税务局雇主登记号、公司名称或报税单等。
    如果美国公司与外国公司之间没有控股关系或无第三者的共同控股关系,则不符合L-1资格。例如,外国公司在美国的代理商则不够资格为外国公司的职员申请L-1签证。
    关于国际性的会计公司,移民法在1990年允许它们调转人员来美,条件是美国会计公司与外国会计公司有一种合伙协议,有一种起码是第三者公司控股关系。
    新公司也有申请L-1资格,但必须有股份的实际转让(actual transfer of stock)。
    新公司必须证明买有或租有办公场所及证明有足够的能力给员工付报酬。办公场所证明是租约(commercial lease),值得注意的是此租约必须由新公司的董事签字才能为移民局接受。所以在新公司成立时,应该将该签字人的名字放在营业执照(certificate of Incorporation)上作为董事成员之一(director of board of directors)。现在移民局还要求递上几张办公室的照片。
    新公司不能申请集体调职(Blanket Petition),必须逐个申请。第一次获准的停留时间是一年,而非其它情形的三年,其后每次申请延续停留的时间也是一年。开新公司本身并不需要L-1身份,任何人都可以。在许多情况下,国外的人持B-1(商务签证)来美探讨业务从而决定开一新公司,然后申请转成L-1签证。经理或行政商前来开设新公司(办公室),在被核准的第一年停留期间,必须积极地从事日常业务,同时也需有权力及计划在当地骋雇人员,且对该办公室的目标及管理有广泛的决策权。
    在公司资格方面应注意的还有:在美公司与外国公司必须在整个L-1有效期间仍然属于符合资格的公司,也就是说两个公司(实为一个跨国公司)必须继续在美国与外国从事正常、系统的营业,切不可拿到签证后就将在外国的公司解散了,那样会失去L-1签证资格。另外,其它法律实体(如教会、学校或非营利机构)也有资格申请L-1签证。
    第二点:"被调转人员"必须在过去三年中(指申请之时算起)在外国公司受雇整整一年。如果在那一年中在美国停留若干时间,则要将那部分时间扣除以满足在外国公司工作整整一年的要求。一般情形下,移民局不允许两年的半工(part-time)加起来而满足一年整工的要求,除非半工都是在同一公司系统而且加起来满足一整年。如果该外国人已在美国以H-1B身份为同一雇主工作,移民局则视申请H-1B时的情况而决定是否符合整整一年规定。
    受雇关系必须是实际上的雇佣关系,并非代理人(agent 或independent contractor)。单纯为公司的股份所有人而非雇员并不符合资格。但移民局承认公司的总裁(president)属于公司的雇员,即使他/她同时也是股东。
    如何证明受雇于国外公司一年?移民局不仅仅需要国外公司或在美公司出示证明,而且要求国外公司的工资纪录、报税记录、扣税纪录。还有其它有关证明,例如聘书、在公司受奖证明等等均可作证。但工资证明是移民局最需要的证明。
    第三点:"被调人员"来美国公司的目的与职责必须是从事行政主管、经理或专门技术人员工作。从移民法角度来讲,对于前两者允许逗留的时间为七年,而对后者则允许五年。另外,前两者能较快地申请移民转换身份,而专门技术人员则无法籍此移民。因此,在申请的时候应该慎重考虑从什么身份进行。"专门技术人员"是一个广义的概念,其中包括:(1)拥有本公司产品及其在国际市场上的应用方面的知识;(2)对于公司运作程序有深刻的了解,这一般指受雇国外公司一年或以上。有些小的新公司采用这一方法先派遣专门技术人员来美公司,因为这种公司规模小,不一定需要行政或管理人员。这种情形下的专门技术人员后来可以晋升为行政或管理人员。
    行政主管(Executive),指公司决策人员,确定公司发展方向,重要事务的安排,只隶属更高一级行政人员的领导。有些名称如Vice president(副总裁),Controller(监管人员)均符合条件。但如果一个公司的所有成员均为行政主管,移民局会产生怀疑。
    是否为行政主管人员,简单的标准有两条:(1)是否监督他人的工作,但人数多少并无多大关系;(2)如果只负责公司的生产或服务工作,则不能算作行政主管。不过,在实际上,特别是小公司,行政主管也会花很多时间进行生产或服务性质的工作。移民局会因每一具体案情而作出决定。
    管理人员(Manager),提公司业务方面的主管,可以是整个公司业务,也可以是公司的某一个部门的业务,有权控制别人的工作,有权雇佣或解雇员工,对于公司业务的日常工作负责。1990年移民法允许管理人员可以是没有雇佣或解雇员工的权利。但移民法也规定第一级(初级)主管(first-line supervisor)(如修理、工监工-mechanic, foreman)则不符合管理人员资格,除非本身是兼有真正的管理职务。值得提醒的是,对于新公司在这方面的要求并不严格,因为新公司本身也不能有很多人被管理。
L-1其它注意事项:
    (1)"被调人员"一般就在美公司全职工作,但半工的也会被批准。但不能只是零星地来美公司看看而已。如果在美公司领取薪水,则必须以L-1身份,而不能以B-1。B-1身份的允许逗留时间也较短。
    (2)L-1持有人可以较长时间地在国外工作,但必须在美缴税,以保持有效的L-1身份。
    (3)L-1持有人的工资可以从美国公司领取,也可以从国外公司领取,但从法律来讲,只能由美国公司雇佣。
    (4)非营利公司/组织也可以申请L-1,但不能申请"集体L-1"(Blanket Petition,即公司申请一个集体批准书,随时派任何符合条件的人来美)。宗教组织亦可申请L-1。

E1与E2签证的法定条件

    E1与E2签证主要是发给与美国具有商务和航行条约(Treaty of Commerce and Navigation)或双边投资条约(bilateral investment treaty)关系的他国公民,目的是进行规模较大的商务投资活动。美国与全球40多个国家签有商务关系的条约。所以能否申请E签证,首先要看有否这种条约存在。E类签证的申请人(受益人)一定要是此一条约签证国的公民,如果此人为某一公司雇员,则此公司的股票至少有50%为该条约的签订国的人拥有,且此人不得为美国的永久居民或公民。
E1签证主要是发给符合上面条件的进行商务活动的人士(trader),而E2则是发给在美投资者(investor)。
E签证有许多优点:
    1) 虽然最初获益只有一年,但几乎可以无限期地延长下去,唯一的条件是受益人证实在完成任务后离开美国(但任务是可无限期地延长);
    2) 每次进入美国时会自动延长一年(必要时可获两年),而且是自动起算新的一年停留许可,所以不必专门去延长签证,不过因E签证关系的衍生出来的持证人,如配偶、子女则可能要另外申请延期他们的签证,原因是家属不一定随同E签证人进入美国,而且也不一定每次同行;
    3) 持证人不需保持一个外国居所,只需表明E签证结束时有回国的意愿即可;
    4) E签证申请人的配偶和未满21岁的孩子不需与E签证申请人同一国藉。
下面分述E1和E2各自的具体条件:
    E1签证(Treaty trader):申请者(公司或个人)必须证明申请当事人(受益人)要在美国和其母国之间从事实质的贸易行为(Substantial trade)。贸易的定义指交换、购买或贩卖货物和服务。货物指具有真正价值的有形商品或消费品。服务指经济性活动,其具体体现并不同于有形商货。服务业范围十分广泛,包括银行、保险、交通、通讯、广告、会计、设计和工程、管理咨商、旅游业、技术转让等。
    实质贸易并不以具体的金钱数目来定义,主要看三个因素:
    (1)贸易量(Volume of trade);
    (2)商务活动的频繁次数(number of transactions);
    (3)商务活动的延续性(continued course of trade)。简单地说,商务活动持续多次地进行,即使每次涉及数目较少,也符合条件;相反,仅仅一次或两次大数目的交易,也不一定符合条件(因为没有持续多次)。因此,小公司同样具备条件申请E1签证。
    E1既可发给条约贸易商,也可发给大公司派驻美国的雇员。但大多数是后者。E1签证当事人要具备以下条件:从事执行经理或督导等职责或者是该公司运转所必须的专业技术人员。
    是否为执行经理或督导工作,要看职务头衔,在公司领导阶层所具地位,权力范围,过去工作经验及所得报酬。
申请E1签证时需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 申请表格(可在美驻外领事馆申请,作OF-156);
    (2) 照片;
    (3) 美国和外国公司所发信函;
    (4) 证明申请所须具备的贸易和投资情形的文件;
    (5) 公司营业性质的详细报告,商业往来证明,美国分公司证明;
    (6) 申请人公司在美国的营业额证明,如资产损益表、报税单、年度财务报告;
    (7) 美国和外国公司组织图等。
    E2签证是发给在美投资者,申请人必须是与美国有双边投资条约和航行条约的国民。申请公司的50%以上股份是由该国国民控制。其它条件包括:
    (1) 真实与积极的投资(actual and active investment);
    (2) 实质且具规模的投资(Substantial investment);
    (3) 所投资的项目须创造就业机会;
    (4) 申请人必须担任该公司的决定性角色,如行政主管或经理人员。
下面详述每一条件:
    1、积极的投资指投资的对象必须具有日常营业的生意,而不是被动地投资,如购买其它公司股票或购买未开发的土地(以期望升值)等。这种被动的投资并不符合条件。值得提醒的是,并不要求投资项目已经运作(operational),只要正在进行计划之中就行。
    2、实质投资并没有固定金额标准。通常采用两种标准:
    (1)投资数目必须与投资企业总价值相协调(此标准适用于已经运行的企业);
    (2)投资数目足以使投资企业开始运作(此标准适用于新企业)。美国国务院提出如下标准:如果投资企业(生意)成本在50万以下,则投资额须在此数目的75%;如果投资企业(生意)成本在50万至300万之间,投资额须在此数目的50%;如果投资企业(生意)成本超过333万,投资额只须在此数目的30%。但此标准还未正式实施。总之,不能只是小量投资(Marginal investment)。 另外,有些投资可以算做符合条件的投资,有些则不能。前者包括用投资人本身财产作抵押的贷款,用作生意的现金储蓄以及设备或固定资产。后者包括由公司资产或他人资产作抵押的贷款和投资者本身的私人帐户储蓄或公司租金,固定资产购买等。
    3、创造就业机会指除了给予投资人本身及家人以外的工作机会。而这种机会必须给予拥 有在美工作许可的人员。
    4、投资者必须担任投资企业的主要人员(行政主管或经理人员)。投资企业(公司)的职员可以申请E2签证,但必须属下列两种人员之一种:
    (1)管理人员;
    (2)特别技术人员,这种技术必须是该公司运作中非缺不可的(essential-skills personnel)。

M签证的申请手续

    M签证发给"非学术性外国学生"(non-academic student)。该学生的目的是在美国职业学校或司法部承认的非学术性学校(语言学校不在此列)进行全时(full time)学习。符合条件的学校包括:
    (1)社区学院(community college 或 Junior college),此类学校可以颁发准学士学位(Associate Degree);
    (2)职业高中;
    (3)其它任何非学术性、非语言培训性质的学校。
    M签证有效期一般为一年。要保持M身份需全时学习,即每周12小时或该学校规定的全时时数,如果是实验性质的培训学习,则每周至少有22小时受训,而且这种时间的规定一般没有任何例外。
    M-1(主要持证人)及M-2(M-1之配偶及小孩)可以申请延长。在M-1学生注册六个月后不能改变学校或专业,除非是事先未预见到的。M-1学生不能转成H-1签证,如果H-1所要求的知识是从M-1学习过程中获得的。但M-1可以在美国外申请H-1,再以H-1进入美国。
    M-1学生不允许从事任何工作。但毕业后可以申请实习许可(Practical Training)。所从事的工作必须与所学专业一致,学校有关负责人必须签字同意。实习时间长短视所学时间长短而定,每四个月的学习可以获得一个月的实习,最长实习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另外还要证明实习机会是在本国没有类似机会。与F-1一样,如果移民局获悉该种签证持有人工作的地方有罢工或其它劳资纠纷,则会停止这种实习工作许可。
    M-2持有人可以从事任何除了工作之外的合法活动,随M-1延长。M签证与F-1签证相比,不足之处较多,所以如能申请F-1申请则应尽量不去申请M签证。

O签证的条件及其优点

   1990年移民法将演艺人员(entertainers)及运动员(athletes)人H-1B类中分出来,创立了两种新的签证:O签证和P签证。这里谈谈O签证。
以前谈到H-1b签证时,提到H-1b签证的条件之一是具备学士学位的学历。而O签证则只需要证明拥有杰出能力或在本行有特殊表现,不需要有大学学士学位。O签证专门发给在科学、艺术、教育、商业、体育领域具有"特殊能力"的外国人及有关伴随人员及其配偶。没有每年配额限制。不过其要求本身会就会限制名额。
    O签证分O-1及O-2两种。O-1专发给具有"特殊能力"的外国人(Principal alien with extraordinary ability)。移民法对O-1有三种标准:
    (1)最高标准适用于从事科学、教育、商业及体育人士;
    (2)较轻松标准适用于从事艺术方面的人士;
    (3)中等标准适用于在电影方面有特殊贡献的人士。
    1、在科学、教育、运动或商业方面拥有杰出能力的外国人申请O-1签证的标准最高,即只有那些在专业领域取得最优异成就的少数顶尖人士(the small percentage who have risen to the very top of his or her field)才有资格。提出申请的外国人必须出具获得诸如诺贝尔奖等国际或国内承认的重要奖章的证明,或提出下列文件中至少三项,以体现该外国人在其专业领域的成就,获得国际或国内赞扬:
    (1) 因为优秀成就而获得的国际或国内奖章;
    (2) 属于有关专业领域协会会员证明,而加入协会的条件必须是依专业领域优秀成就为标准;
    (3) 专业刊物对于该外国人专业成就的报道,需附上题目、日期、作者以及必要的译文;
    (4) 该外国人因为专业而被选为专业评委评审专家;
    (5) 该外国人在有关领域作出重大科学、学术或商业贡献;
    (6) 在学术杂志或其它传播媒体发表专业文章;
    (7) 该外国人在声誉卓著(distinguished reputation)的组织担任重要职务(Critical or essential position);
    (8) 该外国人拥有高薪或其它高待遇(需合同或其它证明),或其它类似证据。
    2、 在艺术方面拥有杰出能力的外国人申请O-1签证的标准比第一类的标准低一些。即只要求优异(distinction)。具体指在艺术领域杰出(prominent)、领导性(leading)或著名(well-known)。艺术的概念包括任何一方面的创造活动或努力,例如美术(fine arts),视觉艺术(visual arts)和表演艺术(performing arts)。另外其它具有决定性作用的人员如指导,场景、灯光、音响设计师,指挥,教练,化妆师,音乐指导,动物训练人员等等均算艺术人员。移民法规定,证明distinction需提供以下文件以证明该外国人在专业领域中具有杰出(prominent)地位:
    (1) 此外国人在特定领域获得重要的全国性或国际性奖项提名或得奖证明。奖项包括影艺学术奖(Academy award)、艾美奖(Emmy Award)、葛莱美奖(Grammy Award)或导演公会奖(Director's Guild Award);
    (2) 或至少下列文件中的三项:
    A、 该外国人曾在或将在获得赞誉的制作(productions)或活动(event)中担任主演(leading role)或担任重要角色的证明,包括剧评、广告、宣传品、出版合同或赞助文件;
    B、 该外国人曾因其成就而获得全国性或国际声誉,有报纸、杂志或其它出版物报道有关此人的评论文章或其它出版材料;
    C、 此外国人曾在声誉卓著的组织担任领导,突出或主要角色证明(包括报纸、专业杂志或其它出版物的报道);
    D、 此外国人在商业界或评论界广获佳评的证明(包括各种媒体的报道);
    E、 此外国人曾因其成就,而获有关组织、评论家、政府机构或其所从事领域中的其它专家重大表扬称誉。必须出示证明者的权威、专业知识以及对此外国人的成就的了解;
    F、 此外国人在其它专业领域因其成就而获高薪或其他待遇。或其它相应证据。
    3、 在电影或电视方面拥有杰出成就的外国人申请签证的标准,也是distinction(优异)。电视行业中杰出(outstanding)、著名(notable)或担任主要角色(leading role)。各方面的证据要求与上期谈的第二类(艺术人才)相仿。
    值得提醒的是,在O-1签证申请获得批准之前,必须提出与跟此外国人的能力或成就有关的适当同等团体(peer group)就此人准备从事的工作性质及其资格进行咨商的证明。这个同业团体应该是这个行业内拥有专长的适当协会或实体。这种咨商意见必须描述此外国人在这个专门领域的能力和成就,并说明这个职务是否需要拥有杰出能力的外国人担任。

P签证的要求

    P签证专门发给不够O签证中所规定的特优人才标准(extraordinary ability standard)的娱乐人员及运动员。P签证又分P-1、P-2、P-3和P-4四。下面重点介绍P-1、P-2签证。

    P-1适用于暂前来美国从事下列活动的人:
    (1)以个人或团体小组成员身份,参加水准 获国际承认的运动比赛;
    (2)在具有国际声誉的团体中演出,或为其表演之主要成员,而且与此团体已有至少一年的关系,并对此团体的演出提供重要功能。
    为运动员或运动小组提出申请,必须附有这个小组在运动方面的表现获得国际承认的证明。为非以个人身份或美国队伍成员身份参加比赛的运动员提出申请,必须附有这个运动员在此项运动方面的成就已获得国际承认的证明。国际承认(Internationally recognized)指在某一领域有高水平的成就,并且能提供证明体现这种成就在不止一个国家享有崇高声誉或重要地位。
    P-1签证运动员和娱乐团体申请P-1之前,申请人必须向对此外国人的运动或娱乐享有专业了解的劳工组织咨询,以证明所声称的成就及其它各方面的条件。
    P-2签证专门发给以个别或团体成员身份暂时前来美国参加演出的外国艺术家或演艺人员,或是此种团体的演出不可缺少的人员,以及寻求根据美国与外国组织之间的交流计划前来演出的外国人,而且这些计划是供美国与有关国家之间的艺术家和演艺人员或团体从事短期的交流。
    申请P-2签证之前,必须向适当的劳工组织咨询,该组织需对预定进行的工作性质及参加这些活动的外国人的资格进行书面证明。
    为持有P签证者提供艺术基本补助功能的随行人员,可以申请适当的P签证。

Q签证条件及申请手续

    Q签证是1990年移民法新创签证类别,发给国际文化交流人士。其目的在于促进美国对世界不同文化的认识和了解。这种签证有效期不超过15个月。申请Q签证的条件包括申请者所主办的交流计划是合法的,有关外国人在美的工作和训练不可脱离国际文化交流包含的文化成份。文化交流计划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 文化交流必须在美国民众可以接触到的环境中,如博物馆、商业机构、学校等举行。所以在非公共场所举行的活动不够资格;
    (2) 国际文化交流计划包含的文化成份与签证持有人的工作或训练有不可分的关系。文化成份包括该外国历史、习俗、文化遗产、哲学或传统、语言、艺术等;
    (3) Q签证持有人在美的工作或训练,不能脱离国际文化交流计划所包含的成分,必需是受美国雇主雇佣,从中与美国人分享自己国家的文化。
    Q签证持有人必须年满18岁(以上),必须有能力将自己国家的文化特质有效地介绍给美国人民,必须在持Q签证之前的一年里居住在美国以外的地区。
    Q签证必须先向美国地区移民局申请,需提交I-129表及Q补充表,雇主需证明在举办一项国际文化交流活动,过去两年一直在美经营事业,付给外国人的薪水和提供的工作环境与给予类似职位的本地美国人待遇相当,目前正在雇佣,以后也将继续雇佣至少五名全时工作的美国雇员,还能证明有能力付工资,还要证明该项文化交流活动对美国有正面的积极意义。
    雇主可以同时为几个人申请签证。值得注意的是Q签证持有人不能为其家属(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申请与Q有关的签证(可以另请其他类签证)。

F-1、F-2签证的条件

    F-1签证属于学生签证,专门发给来美国在司法部长认可的学术性学校读书的外国学生。只有被司法部长认可的学校才有资格发放I-20(Certificate of Eligibility),包括大学、中学、小学。获得F-1签证的条件除I-20外,还需提供能完成在美学习的财力证明,一般需要提供第一年学习与生活所需的全部费用来源证明,足够的学术准备及英语能力(以TOEFL为衡量标准,不过有些纯语言学校也有资格发I-20),承诺在学业完成后离开美国,返回原驻地。在申请时绝对不能表示企望永久留在美国,因为这种企望违背F-1的临时性精神,因而领事馆官员必定拒发签证。
    原则上,F-1签证持有人在读书期间不能工作,但在特定情况下,可以校内或校外工作,每周最多20小时。受校外公司雇用,则必须等待雇主曾经公开召募美国人工作且在60天内找不到适当的美国人就任该工作的情况下,才能在校外工作。雇主而且先须向当地劳工部申请获得批准(包括薪水鉴定)。
    F-1学生毕业后可由就读学校的外国学生顾问推荐申请工作实习(Practical Training)。工作实习时间不能超过12个月。可在毕业前用6个月,毕业后用6个月。但全部时间不能超过12个月。即使换了另外的学校、专业或读另一学位,F-1身份工作时间总共不能超过12个月。如果申请并获得工作实习许可,即使实际上并没有利用它,以后也无法再次申请。实际上,学业完成后,不愿离开美国的F-1学生,仍然可以利用F-1实习身份留在美国从而寻找工作机会,或进行其它方面的准备。
    F-1签证工作实习期间仍享受F-1签证权利,享有工作许可,雇主可以雇用外国学生工作,不须向移民局申请办理工作许可。
    F-1签证是一种非常有用而且用得最多的签证种类之一,没有固定的年限,视学习需要而定。既利于美国与外国的文化交流,亦利于持证人转换成许多其他种类的签证从而达到永久留在美的目的。换的最多的签证种类是H-1B。需要提醒的是,如找到了雇主,应该较快地换成H-1B签证,不要拖到工作实习12个月期限快到的时候再去申请转换签证。万一转不成,则没有时间想其他办法转成其它签证,如转成新的F-1签证。另外,在学业完成后获得新的I-20,如果是单纯的语言学校,恐怕会遇到移民局的刁难,理由是专业都已学好了,再去读语言学校恐怕目的只是为了身份(但不是绝对不可以)。如果配偶有F-1,则可能转成F-2。
    F-2有效期视F-1有效期而定,并且能够转成其它签证如H-1B。

H签证的种类、性质及特征

    H签证分为H-1a、H-1b、H-2a、H-2B、H-3和H-4六种。虽然看起来只有小 小的代号分别,但每一类H签证都其独特的性质、特征和条件。
    1、H-1a签证发给前来美国暂时工作的正式注册护士。条件是申请人必须已经在其获得护士教育的国家不受限制的永久性护士执照,或者已经在美国或加拿大获得护士教育。另外,受益人(beneficiary)必须通过美国卫生部所规定的资格考试,或者是在其准备工作的州获得不受限制的永久性护士执照。此外,雇用此类外国人的医院须向劳工部申请有效的劳工证明书(Labor Attestation)。
    H-1a是一种很好的签证,便于移民而永久地在美国工作与居留。根据美国移民法,工作移民一般要通过申请劳工卡(Labor Certification)而获得,但持H-1a的护士可以免掉这个繁琐的程序,因为这种职业已被美国定为人才奇缺的职业,即所谓Schedule A(A表)职业。通过A表申请移民的最大好处是不经劳工部而直接向移民局申请,从而达到较快的移民目的。从其它签证转成H-1a签证或从H-1a签证转成其它签证,只要符合法律所规定的条件即行。较多的情况是护士学校F-1签证的外国学生在毕业后找到雇主而转换成H-1a签证。
    2、第二类签证是H-1b签证。这是H类中最常用的一种,一般所谓H-1签证即意味着这种签证。这种签证的最大好处是籍此申请劳工卡进而申请移民,正因为如此,1990年美国移民法规定每年获得H-1b签证的外国人不能超过65000人。H-1b签证一般有效期为三年,再可延长三年,最多一共为六年。在通常情况下,可以在第一次有效期(三年)内获得绿卡。
    H-1b签证发给在美从事临时"专门性质工作"(Specialty Occupation)的人士。"专门性质工作"是指需要专门的理论和实践应用知识才能从事工作,包括建筑、工程、数学、物理、化学、医学卫生、生物、教育、社会科学、商业、会计、神学、法学、艺术等在美国至少需要学士学位或更高学位或相等学位才能入门的行业。如果H-1b受益人所获得的学位是外国大学授予的,则应通过美国移民局授权的评定机构评审并且被该机构评定为相当于美国同等学历后才能申请H-1b。如果没有学位,但有训练或工作经验也符合条件,一般来讲,在专业方面的三年专门训练或工作经验,相当于一年大学教育。因此,没有大学教育(学士学位),但在某个专门工作领域拥有12年经验的人,可以合乎申请H-1b的资格。但如果所任工作需要博士学位,则不可以只用经验来代替。
    "专门性质工作"需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担任此职务通常需要学士学位或更高学位,或与学士学位或更高学位相当的学历;
    (2)在该行业类似组织(公司)的类似职务通常由持有此种学历的人担任,或雇主可以显示这个工作的复杂或独特性质使得只有某种学位的人才能胜任;
    (3)雇主通常要求担任此种职务的人必须拥有某种学位或相当学历。
H-1b受益人则必须具有这种职务所要求的学位或相同学历,拥有与从事此种专门性质工作所需的美国学士学位或更高学位或相当的教育、专业训练和/或经验。简单地说,就是学用一致,专业对口。如果是该职务要求专业执照,则受益人必须具有该种执照。根据1990年移民法,外国医生现在获准在美国行医,此前在外国接受教育训练的医生可到美国教学或从事研究。按现行法如以外国医生身份获得H-1b签证,在申请书上必须附上受益人通过美国医科执照测验(USMLE, United States Medical Licensing Examination)的证明,或得到对此项要求的豁免,以及受益人在其准备工作的州已获得工作许可的证明。此外,受益人必须证明他已通过美国各州医学理事会联盟主持的联盟执照测验(FLEX, Federal Licensing Exam),或者是联邦卫生及人类服务部所认定的同等资格考试。
H-2b、H-3签证的特征
    H-2b签证发给从事临时非农业性工作的技术或非技术外国人(从事农业性的临时工作人员需申请H-2a签证)。申请H-2b要求如下:
    (1) 美国雇主临时性雇用这类工人;
    (2) 美国雇主必须证明没有合适的美国人愿意从事这份工作;
    (3) 受雇外国人不能取代合格并且愿意应征的美国人;
    (4) 此雇用不会对类似美国工人的工作条件产生副作用。
    H-2b与H-1b的主要区别在于:H-2b不仅要求雇主需要受雇外国人的技术属临时性,而且规定雇主需要此外国人也必须属临时性。H-1b中雇主需要受雇外国人的技术可以是永久性的,即使雇用外国人的意愿是临时性的。
    H-2b签证居留期限视雇主需要而定,但一般不得超过一年,因为属于临时性。如雇主确能证明需要,最多可以延长两次,每次一年。雇主仍需重新申请劳工卡以及证明仍然没有合适的美国人。H-2b居留过三年者不能再延长或改变身份。再次申请H或L签证需要离开美国半年后才能进行。
H-2b申请程序分为三步:
    第一步:雇主需向当地劳工部申请劳工卡(Labor Certification)。这里值得提醒的是:以H-1b申请劳工卡可以申请绿卡,而H-2b申请劳工卡不可能申请绿卡。另外,以H-1b方式申请的劳工卡需填ETA750 A和B两部分,但以H-2b方式申请的劳工卡只需填ETA750 A部分。劳工部要确认没有合适的美国人应征此工作,并且雇用外国人不能负面影响同类美国工人的薪水及工作条件。是否有合适的美国人必须通过刊登广告招工来证明。申请劳工卡需要专业律师设计,特别有关此工作经验,还有其它特别要求(这一点通常是区别此外国人与美国人的重要砝码)。
    第二步:将获准的劳工卡及所有其它辅助资料递交移民局。
    第三步:凭移民局的通知在美国驻受雇外国人当地的领事馆申请入境签证(最好能让律师协助)。
    H-3签证发给来美国参加不超过两年的训练计划的人员。这对于那些不够H-1b条件的外国人也是一种选择。H-3签证并未要求雇主提出劳工情况申报表。因此,申请人(指公司)不一定需要支付合乎市场行情的工资。
    H-3签证的最大不利之处就是在训练结束后,一般不得申请调整其它类别签证。但在某些情况下是可以调整身份的。
    H-3最基本的要求是来美国参与确实的训练计划,而且这种计划并不涉及"生产工作"(Production or employment situation)是否构成训练(training),移民局要看如下要素:
    (1) 有关训练的介绍以及用于生产工作的时间;
    (2) 用于训练课堂的时间;
    (3) 受训人在工作场地训练的时间(不需主管监视);
    (4) 受益人回到本国以后的工作位置。
    一般来讲,重复的训练,不会学到新技能,有可能被移民局认为不符合H-3签证条件的训练计划。另外,申请人还要表示这种训练为何不能在受训外国人本国进行。
    H-3签证允许居留时间为两年。如果最初申请为一年,那么可以再延长一年。
申请H-3签证所需文件:
    (1) 训练计划详细介绍,包括每周每月的训练内容;
    (2) 训练计划的学术课程与其他训练所占比例;
    (3) 以前和现在接受此种训练,以及目前正与受益人从事同样工作人员统计;
    (4) 受益人预期可以获得的利益;
    (5) 受益人目前在国外所担任的职务,证明有资格也有必要接受这种训练;
    (6) 受益人如何获选参与此训练计划;
    (7) 说明为何此种训练不能在受训人本国进行;
    (8) 受益人在回国后所发挥的技能;
    (9) 受训计划确实需要多少时间;
    (10) 雇主与受益人合同证明;
    (11) 雇主财务能力证明。

K-1签证的特点及申请程序

    1970年以前,美国公民的未婚夫/妻只能以B-2签证(通常被拒绝)来美与公民未婚妻/夫结婚,或者是美国公民一方去未婚夫/妻所在国结婚,然后到当地美国领事馆申请移民签证,方能来美。
    后来,新的移民法创造了K-1签证,专给美国公民的未婚夫/妻及其未成年的子女。该签证有效期为90天。
获得该签证的法定条件是:
    (1) 双方需提供足够证据证明 双方在申请之日前两年内曾经见面;
    (2) 双方诚意结婚;
    (3) 双方既有法律能力也有自愿的意图在来美后90天之内缔结有效的法律婚姻关系。如果在规定的90天之内未完成手续,则被强迫出境。
值得注意事项:
    1、移民法要求双方在申请签证之前两年内必须亲自认识,而不是仅仅通信而已。但是司法部长可以豁免这条要求,条件是有关国家的风俗习惯不允许双方在结婚那天之前亲自见面。如果第一次申请时因为未见面而拒绝签证,但这并不影响第二次申请(在会面之后)。
    2、申请地点:法律条文规定,K-1签证必须在美国申请(由美国公民一方提出),不能在当地的美国领事馆申请。不过,如果申请方(美国公民)在当地(国外),可以向当地美国领事馆申请,美国领事馆会转到美国移民局处理。
    3、在90天之内结婚而且婚姻必须是自愿的。双方必须是没有其它婚姻关系(如果离婚,要出示离婚判决书),另外,必须符合法定的结婚条件,如果违反法律(如近亲结婚)则不行。
    4、必须与提出申请K-1签证的美国公民结婚才能转成绿卡。旧的法律允许K-1签证持有人来美后与任何美国公民结婚而取得绿卡。新的法律则不允许,只能与提出申请者结婚才能取得绿卡。
    5、90天之后结婚能否转成绿卡?法律规定,必须在来美90天之内结婚才能取得绿卡。但没有明确条文禁止90天之后结婚者转成绿卡。通常认为,这种失去身份者(K-1签证90天过期)不应该与其他种类的非身份者有不同的对待。
    6、临时绿卡的取得。持K-1签证者在规定的90天之内与美国公民未婚夫/妻结婚可以取得临时绿卡,有效期为两年。在满两年头三个月提出申请(由双方共同提出,但有例外)转为正式的永久性绿卡。
    7、K-1签证申请过程中会出现的情形:
    (1) 申请人提交I-129F表及其它辅助材料,移民局会给一个A(移民号码),该申请有效期为4个月。
    (2) 如果当地美国领事馆查出申请中材料与事实不符,则会通知美国移民局。
    (3) 如果被申请方怀孕,美国领事馆在收到申请人书面通知表示自己知悉此事并愿意继续申请的情况下继续处理该申请案。如果被申请者在进入美国之前生下小孩,该小孩会拿到K-2签证。
    (4) 如果不同的申请者为同一人申请签证,美国领事馆会及时停止审批手续并通报美国移民局。移民局会面谈每一申请人。如果没有人收回申请,移民局会作出决定。
    (5) 如果申请人死亡或收回申请,该申请会自动结束。
    (6) 如果被申请人具有被拒绝入美的理由,该种理由可以获得豁免(如符合条件)。

J-1签证条件及申请程序

    J-1 签证是美国对外进行文化学术交流的重要签证类别,其目的在于促进外国访问学者/学生来美获得自己国家所没有的实务训练或经验。许多外国学者/学生通过这种方式来美学习或进行科研项目。一般是由美国邀请机构或某一基金会赞助。这种计划一般不是为了读某一特定学位,所以比较自由一些,压力可自由控制。不过如果不认真做好规定项目,较难获得美国老板的信任,从而较难获得延长。
    J-1签证专门发给来美参加一项美国新闻署(U.S. Information Agency)认可的计划的"交换访问学者"(Exchange Visitor)。有权主办这种计划的机构可以是联邦、州或地方政府机构,也可以是私人机构。但非美国公民成立的公司或组织则无资格主办这类计划。有这种资格的机构可以直接为在国外的人或者已经在美国的J-1签证持有人申请J-1签证(即可改变主办该种计划的主办机构―Sponsor)。
    美国新闻署认可的可获J-1身份的计划分八类。包括学生、短期学者、商业受训人员、教师、教授、科研人员、某一领域专家、外国医学院毕业生、从事夏季 旅行/工作的学生、保姆(an pair)或其它访问人员(包括国际、政府机关的访问者和夏令营的顾问―Counselor)。除这些之外的计划需向美国新闻署申请批准。获得J-1签证的条件如下:
    (一) 已获邀参加美国新闻署批准的交换访问者计划,并提交邀请单位发给的IAP-66(交换访问者身份证书)表格作为证明。这里值得注意的是IAP-66表左下角有两栏(box):
    (1)受回国服务两年限制;
    (2)不受回国服务两年限制。这种区别具有相当重大的实际法律作用。
    (二) 有足够的奖金支付一切开销,一般是邀请单位或某一基金会或派出国家资助。
    (三) 具备参加该项计划所需的英文能力,或是主办单位了解他的英语能力不够,仍愿接受该外国人参加研究所医学教育或训练的外国人。
    (四) 将遵守返国居住两年的规定(如有必要)。
    为什么J-1有返国居住两年之规定?因为J-1计划的主要目的是提供美国与外国之间各种不同的教育和文化交流机会,以增加彼此了解,促进国际合作,密切国与国之间的关系。为了达到这一目标,在多数情况下美国规定交换访问者必须返回他们自己的国家或是来美前最后一次居留的国家,以便将这次交换计划中获得的新知识应用到派送国家的有关领域。
    返国居住(Foreign residence)指外国人必须回到他自己国家居住两年,才能以非移民签证或移民签证回到美国。
受制于回国居住两年规定的J-1持有人包括以下几类:
    (1)他所参加的交换计划(可以是一个或多个)由美国政府或他自已国家或最后居住的国家,直接或间接地,提供全部或部分经费补助;
    (2)该外国人是美国新闻总署列入清单的国家公民或是该国的合法居民,这个国家明显需要参加交换学者计划的国民从美国获得的特别知识或技能;
    (3)在美国接受研究院大学教育或训练的外国人(指持J-1签证者)。
    受上面这些条件限制的J-1签证是不可能在IAP-66表格左下方"Not subject to 2 year foreign residence requirement"一栏中获得批准,而是在"subject to 2 year foreign residence requirement"印上标记。这种选择并不是随该外国人的意志而有所改变。
    J-1签证最不利之处是在多数情况下必须在签证到期后返回原居住国(即使在第三国也不行)居住两年才能变成绿卡或其它非移民身份。持J-1签证者的配偶及子女(持J-1签证)也必须遵守这种规定。即使他们本身可能合乎H-1B或L-1资格,也不能改变身份。J-1签证持有人即使在交换计划结束后与美国公民结婚,仍必须履行回国两年义务,不能在美国调整身份。按照新的移民法,外国医生可以以H-1B身份来美(以前只能拿J-1),从而不受回国两年限制。值得提醒的是:回国两年限制并不是说不能在美申请移民,只是意味着移民申请获准,也不能在美转换成绿卡。所以,许多优秀杰出的人才应该利用机会先申请移民,如果条件符合,移民局会批准此一申请。获得批准后,可以申请回国两年限制豁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