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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2-14

如何处理专利侵权纠纷

如何处理专利侵权纠纷
当出现专利侵权纠纷时,无论专利权人还是被指控专利侵权的人都应当首先选择和解的途径解决纠纷,因为这是较为经济的方式。选择其他的方式,例如诉讼,需要耗费相当多的时间和金钱。在和解不成的情况下,才选择诉讼的方式。即便在诉讼的过程中,也不要放弃争取和解的机会。

    一、字面侵权和等同原则

    在专利诉讼中,如果被控侵权产品或者方法包含了专利的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则构成字面侵权。字面侵权是一种最为明显的专利侵权。然而,字面侵权是极少见的。在大多数情况下,被控侵权的产品或者方法或多或少与专利的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有所不同。这是因为,在被控专利侵权人独立研究出被控侵权产品或者方法的情况下,被控侵权产品或者方法与专利的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之间往往存在着不同。如果被控专利侵权人是专利权人的竞争对手,他会试图在专利权人专利的基础之上,研究出绕过专利的保护范围的产品或者方法,此时被控侵权产品或者方法与专利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之间必然存在着不同。在这些情况下判断是否仍然存在专利侵权,可以采用等同原则。

    等同原则是指,虽然被控侵权产品或者方法与专利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相比,两者只存在一些非实质性的区别,但是如果被控侵权产品或者方法是以实质上相同的方式、实现实质上相同的功能、从而得到实质上相同的结果,则仍然应当认为存在专利侵权。采用等同原则的理由是,不能允许他人无偿使用专利权人的专利,更不能允许专利侵权者毫无顾忌地抄袭专利保护的技术方案。在使用等同原则时,应当注意保护被控侵权人的合法权益,不能片面扩大专利的保护范围,并且注意鼓励被控侵权人绕过专利作出在实质上区别于控方专利的新的技术方案,在专利权人和被控侵权者的利益之间作出平衡。

    二、禁止翻悔和现有技术抗辩

    在专利诉讼中,专利权人可以依字面侵权和等同原则,主张被控侵权人对其专利构成侵权。但是,被控侵权人也有抗辩的权利。被控侵权人抗辩的主要手段有禁止翻悔和现有技术抗辩。

    在申请发明专利的过程中,或者在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中,为了获得专利,专利申请人有时应专利局或者专利复审委员会的要求,对专利申请文件作出某种修改或者意见陈述,以便克服现有技术对发明新颖性或者创造性的影响。这种修改或者意见陈述表明,专利权人为了得到专利不得不放弃一部分原来想要的保护范围,使得权利要求限定的保护范围缩小。这种已被放弃的保护范围在专利诉讼中是不能重新要回的。这一原则称作禁止翻悔原则。被控侵权人可以利用这一原则,主张限制专利的保护范围。

    在发明专利申请的实质审查过程中,专利局审查员不可能检索到所有的可以影响发明新颖性和创造性的现有技术资料,特别是以使用公开或者其他方式公开的现有技术。此外,中国专利法规定,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不经过实质审查,只要在形式上满足专利法的要求,就可以授予专利权。在这种情况下,就更容易存在影响实用新型专利新颖性和创造性的现有技术资料。然而,现有技术属于公众,不属于专利权人。专利的保护范围不能覆盖现有技术。这一原则称为现有技术抗辩。如果专利的保护范围覆盖了现有技术,使得公众不能合法利用现有技术,则被控侵权者可以利用现有技术抗辩原则,主张其行为没有侵犯专利权。

    三、专利无效宣告请求

    为了维护公众的利益,给公众提供一种纠正专利局不当授权的机会,专利法规定了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任何人认为某一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的规定,都可以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宣告该专利权无效。有些国家(例如美国)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国家机关是法院;有些国家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国家机关是有关的专利部门。中国专利法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给被控专利侵权人提供了一种抗辩的机会。在专利诉讼的过程中,如果被控专利侵权人发现了可以影响专利新颖性或者创造性的现有技术资料,可以将这些资料提交有关国家机关,请求其宣告该专利权部分或者全部无效,行使专利法赋予的抗辩权利,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