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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1-10

我国部分电子产品进口税率下调

信息产业部消息,2008年对部分消费类电子产品、元器件及部分电子产品专用原材料进口暂定关税税率和税目进行调整;根据我国与有关国家的自由贸易区协议,进一步降低了部分电子产品的协定税率;对原产于港、澳地区且完成原产地标准核准的部分电子产品实行了零关税;继续对9个非全税目信息技术产品零关税实行海关核查管理。

  信息产业部负责人称,为促进科技进步、企业创新及电子产品产业链向核心产品延伸,2008年我国新增TFT—LCD液晶显示屏生产用背光模组的光学元件、液晶显示器背光模组用冷阴极灯管、液晶显示屏用原板玻璃等零部件暂定进口关税税率;继续对液晶显示板、等离子显像组件及其零件、光学平板玻璃(厚度0.7毫米以下)实行暂定税率。此外,还新增特许权使用凭证(包括软件升级许可证、软件用户许可证等)、印有自动数据处理设备用程序的纸张、接触式图像传感器(扫描头)等电子产品2008年暂定进口关税税率。

  从2008年1月1日起,我国还进一步调整降低了以下电子产品及电子产品专用原材料2007年暂定进口关税税率,主要有:多晶硅、激光视盘机机芯精密微型电机(直径不超过24毫米,功率<1.5瓦,面振精度≤20微米,步进移动量<34微米、手机用摄像组件(由镜头+CCD/CMOS+数字信号处理电路三部分构成)等。

  为促进我国信息产业生产技术发展,从2008年1月1日起,我国继续对以下电子产品及电子产品生产用原材料实行暂定税率,主要有:印制电路板制造用光制抗蚀干馍、光导纤维用涂料、电极浆料(主要成分为银、镍或铜和有机溶剂)、激光视盘机的激光收发装置(激光头)、激光视盘机激光收发装置用的零件等。

  为扩大双边多边经贸合作,促进区域经济发展,根据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协定、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区协定、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协定、《亚太贸易协定》,对原产于东盟十国、智利、巴基斯坦等国家的部分进口电子商品继续实行比最惠国税率更低的协定税率,并进一步降低了部分电子商品的协定税率。在内地与香港、澳门更紧密的经贸关系安排框架下,继续对原产于港澳地区且完成原产地标准核准的部分电子产品实行零关税。继续对原产于老挝等东南亚4国、贝宁等非洲30国、也门等5国共39个最不发达国家的部分电子商品实行特惠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