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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1-21

出国人员进出我国境时携带行李物品注意事项(三

中国籍旅客带进物品限量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1996年8月15日修订)

类别

品   种

限     量

第一类物品

衣料、衣着、鞋、帽、工艺美术品和价值人民币1,000元一下(含1,000)的其他物品

自用贺礼数量范围内免税,其中价值人民币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物品每种限一件

第二类物品

烟草制品

酒精饮料

(1)  香港、澳门地区居民及因私往来香港、澳门地区的内地居民,免税香烟200支,或雪茄50支,或烟丝250克;免税12度以上酒精饮料1瓶(0.75升以下)

(2)  其他旅客,免税香烟400支,或雪茄100支,或烟丝500克;免税12度以上酒精饮料2瓶(1.5升以下)

第三类物品

价值人民币1,000元以上,5,000以下(含5,000元)的生活用品

(1)  驻境外的外交机构人员,我出国留学人员和访问学者、赴外劳务人员和援外人员,连续在外每满180天(其中留学人员和访问学者物品验放时间从注册人学之日起算直毕结业之日止),远洋船员在外每满120天任选其中1件免税

(2)  其他旅客每公历年度进境可任选其中1件免税

注:1、本表所称进境物品价值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为准;

  2、超出本表所列最高限值的物品,另按有关规定办理;

  3、根据规定可免税带进的第三类物品,同一品种公历年度内不得重复;

  4、对不满16周岁,海关只放行其他旅途需用的第一类物品;

  5、本表不适用于短期内多次来往香港、澳门地区旅客和经常进出境人员以及边境地区居民

 

入境旅客行李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进口税税率表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1996年8月1日修订)

税号

物品名称

税率

1

书报、刊物、教育专用的电影片、幻灯片

原版录音带、录相带

食品、饮料

本表234税号及备注中所不包括的其他商品

10%

2

纺织品和制成品

电器用具(不包括摄像机)

照像机、自行车、手表、钟表(含配件、附件)

30%

3

化妆品

摄像机

80%

4

烟、酒

100%

  注:避孕用具和药品,超过海关规定的自用合理数量部分按有关规定予以推运或按货物进口程序办理报关及验放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