偿债首先从14个省(区)试点开始;不仅要清理化解现有农村“普九”债务,而且要建立“制止新债”的机制
【《财经》网专稿/记者 常红晓】12月24日晚,中国政府网全文公布了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关于开展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试点工作的意见》(下称《意见》),该《意见》于12月19日由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意见》首次提出了全国500多亿元义务教育“普九”债务的清偿方案。为此,中央财政将对首批14个试点省份给予“适当补助”。
这是中央政府首次承诺对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埋单”,也是中国政府为化解包括“普九”负债在内的高达6000多亿元乡村债务而迈出的第一步。据记者了解,今天上午,全国化解农村“普九”负债电视电话会议正在北京召开,财政部部长谢旭人等出席该会议。
所谓“普九债务”,是指在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过程中学校和基层政府欠下的债务。中国政府在上世纪90年代提出,要在20世纪末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并制订了从校舍到图书室在内的“普九”验收标准和计划,逐县检查验收。而中国长期实行“农村教育农民办”,各级财政对农村义务教育投入很少;加之受上级“普九达标”压力驱使,基层领导和乡村学校不得不举债搞建设,遂形成“普九债务”。
根据《意见》,此次“普九”偿债首先从14个省(区)试点开始,具体包括内蒙古、吉林、黑龙江、江苏、安徽、福建、江西、湖北、湖南、四川、宁夏、贵州、陕西、甘肃等14个省份,试点自2007年12月始,期限为两年,以省(区)为单位进行。目标是不仅要清理化解现有的农村“普九”债务,而且要建立“制止新债”的机制。
对于高达500亿元的农村“普九”债务,最关键的偿债资金来源。过去,由于担心地方夸大债务规模,中央财政一直未承诺为“普九”债务担责。而在此次14省(区)试点中,中央财政首次承诺,“对已经化解“普九”债务的地方给予补助,重点支持中西部地区,适当兼顾东部地区。未在规定期限内化解相应债务的不予补助”。
据财政部网站,2007年中央财政已安排专项补助资金60亿元,用于补助地方化解“普九”债务。2008年、2009年中央财政还将继续增加投入,并根据各地债务化解的进度,对地方政府给予补助。
据财政部部长谢旭人在今天召开的全国电视电话会议上讲话,为了避免各地虚报负债规模,中央财政对地方的补助,“根据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数、学校数、办学成本和财政困难程度等客观因素分配确定,不与实际发生的债务额挂钩”,也即“债多不多补、债少不少补、早还不少补、晚还不多补”。
具体执行中,“中央财政按照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在校学生人数、地方财政状况等客观因素,并综合考虑试点省(区)‘普九’债务负担及化债试点完成情况给予适当补助。具体补助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订。”这被称为“偿债激励机制”。
对于“普九”债务的范围,《意见》指出:“普九”债务是指各地以县为单位推进“普九”工作,至通过省级“普九”验收合格期间发生的债务。主要包括教学及辅助用房、学生生活用房、校园维修建设、教学仪器设备购置等“与学校建设直接相关”的债务。对至今仍未通过“普九”验收的县,其债务计算时间截止到2005年12月31日。
该《意见》还详细列出了偿债资金的具体来源。除了中央财政专项补助,一是从“地方一般预算收入、上级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统筹安排;二是城市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及其他基金中安排一定比例;三是整合地方现有教育专项资金;四是盘活闲置校产筹集资金;五是统筹有关非税收入筹集资金;六是社会和民间自愿捐资赞助的偿债资金等。
为保证偿债资金安全可靠,该《意见》要求,“各地不得借新债还旧债,不得向农民摊派,不得挤占挪用其他必保的专项资金”,与此同时,“各级财政用于化解‘普九’债务试点的支出应在预算中单设科目、单独反映”,并“优先偿还对教师、学生家长等个人和工程业主的欠债。”
《意见》特别指出:“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截留挪用、套取补助资金、造成资金损失及产生新债的行为,除追回补助资金,还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为了确保不发生新的教育债务,该《意见》要求“实行债务控管领导责任制”。试点省(区)“要量力而行、量入为出,有多少钱办多少事。不得超越自身财力可能借债搞建设、上项目,对不切实际的指标要进行相应调整”;“建立农村义务教育新债责任追究制度”,把农村义务教育借新债和清理化解旧债纳入“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对盲目搞建设、上项目、借新债的学校和部门,要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意见》最后提出,除了上述14个试点省(区),其他省份可在对“普九”债务进行全面清理核实锁定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选择2个至3个县(市、区)进行化债试点,并注意总结局部试点经验,完善有关政策措施,为今后在全省(区、市)推开做好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