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务院部署,为保持外贸稳定增长,现调整加工贸易限制类政策,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暂停《商务部海关总署2007 年第44号公告》(下称44号公告)限制出口类目录1853个海关编码商品,以及限制进口类目录轻纺类272个海关编码商品保证金台账“实转”政策。A类和B类企业暂停银行保证金台账“实转”,实行“空转”管理;C类企业仍实行100%“实转”管理。
二、对44号公告所列限制进口类目录中的122个海关编码商品(见附件1)开展加工贸易业务,A类企业暂停银行保证金台账“实转”,实行“空转”管理;B类企业实行50%“实转”;C类企业实行100%“实转”管理。
三、中西部地区A类和B类企业仍按44号公告规定实行“空转”管理。
四、将家具(见附件2)从加工贸易限制类目录中剔除。
五、对2008年12月1日之前已经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并向海关申请备案的限制类商品加工贸易业务,仍按44号公告有关规定执行。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加工成品出口并办理核销结案手续后,保证金及利息予以退还。
六、限制类商品管理措施不适用于出口加工区、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七、在相关信息化系统调整前,海关按照手工操作予以办理。
八、本公告自2008年12月1日起执行,44号公告关于新增企业及业务变更的有关规定暂停执行。本公告附件所列商品,在实施过程中以海关商品编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