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01-03
展品关税与政府对策
在1997年海关总署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口展览品监管办法》中这样规定:
在“展品临时进口规定”条款中规定:展览品自进境之日起6个月内复运出境。如需延长复运出境期限应报经主管海关批准,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举办为期半年以上的展览会,应由主办单位或其代理人事先报海关总署审核。“关税及增值税”中规定:对于转为正式进口的展览品,按照有关规定交税。展览会期间出售的小卖品,应向海关缴纳进口关税和其他税费。符合规定的小件样品不交税。
《监管办法》中的规定与国际上比较具有代表性的国家--德国、巴西等国在展品临时进口、关税及增值税等方面是有明显差别的,特别是在时限方面,这三个国家中,以巴西的办展期限最长(5年)而以德国最短(3个月),较长的展品临时进口期限有利于吸引境外企业参展,但同时也会带来海关管理上的混乱以及偷漏税现象;而期限较短,对展会自身要求就会很高,也只有像德国这样的展览王国,才有可能以高品质的品牌展会吸引参展单位和目标观众。事实上,即便这样,德国还是以低进口担保金额作为其竞争优势,弥补其期限的不足。
为吸引境外企业来华参展,政府可以选择的措施之一是降低来华参展的成本,可以尝试采取以下措施:
其一是适当延长临时进口期限。
中国政府承诺加入世贸组织后5年内大幅降低关税,按既定的时间表,目前多数产品的关税已逐步开始调低,因此,适当延长临时进口期限,并不会在进出口的管理上导致太多混乱。
其二是在相关政策上,政府应考虑适当降低税收,同时缩小征收范围。
随着北京奥运会和上海世博会的申办成功,政府对会展业的扶持力度也在不断加强,展品税费已经有了调低的趋势和举措。以上海世博会为例,中国政府承诺将通过法定程序,在世博会举办期间,对各参展国企业在世博会园区内销售的本国展品,给予税收免征;对组委会为各参展国参展企业提供的劳务给予税收免征;对在中国居住不超过183天的各参展国参展的外籍(包括港澳台)工作人员,给予个人所得税减免;这些措施适用于所有的参展国。这一系列规定的出台不仅有利于世博会的成功举办,也必将刺激中国会展业的发展。 另外,海关的其他相关政策如担保等也会对企业参展构成影响,担保金额也是参展单位的一项成本,而担保方的选择亦可纳入交易成本的范畴。
以上措施,可能在一定程度上会加大管理压力并影响关税征收,但具有巨大产业拉动效应的展会平台将带动各国、各地区间的商品流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