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01-03
出国办展资格审批放宽
中国贸促会、商务部近日公布了修订后的《出国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审批管理办法》,将出国办展纳入行政许可、工商、海关、外事等综合管理体制的框架。
该《办法》修正本依照行政许可法,对出国办展项目审批的条件、依据、受理和审查程序、期限以及批准项目的通报、公示、监督管理等作出具体规定,明确了审批机关的义务和权限,引入综合执法体制,把出国办展纳入行政许可、工商、海关、外事等综合管理体制的框架。
《办法》要求,出国办展须经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审批(会签商务部)。组展单位应当向中国贸促会提出出国办展项目申请,项目经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贸促会负责协调、监督、检查组展单位实施经批准的项目,制止企业和其他组织未经批准开展出国办展活动,并提请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商务部负责对出国办展进行宏观管理和监督检查。
组展单位的条件显然有所放宽,应当具备的条件修改为: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注册3年以上,具有与组办出国办展活动相适应的经营(业务)范围;具有相应的经营能力,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资产负债率不高于50%;具有向参展企业发出因公临时出国任务通知书的条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办法》还明确了项目申请的受理与审查程序。
记者了解到,随着国内会展行业的发展以及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会展业走向市场化是大势所趋,但对放宽出国办展限制甚至取消审批制度一直存在争议。业内人士认为,目前取消出国展审批制度尚不现实,因为多头办展等问题会更加难以控制,还可能引发更大的社会成本,这使得出国展仍会在一段时期内沿用审批制度。(沈莉)
==出国办展新规更强调知识产权保护==
中国贸促会、商务部重新修订的《出国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审批管理办法》18日起施行?
解读人:中国贸促会有关负责人
明确出国办展行为定义
中国贸促会有关负责人指出,新《出国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审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出国办展行为作出了具体定义:符合办法规定的境内法人(“组展单位”)向国外经济贸易展览会主办者或展览场地经营者租赁展览场地,并按已签租赁协议有组织地招收其他境内企业和组织(“参展企业”)派出人员在该展览场地上展出商品和服务的经营活动。同时特别指出,境内企业和其他组织独自赴国外参加经贸展览会(即企业和其他组织自行出国参展)以及赴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举办、参加经贸展览会不是中国贸促会审批管理工作的管辖范围。
新《办法》规定,中国贸促会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对组展单位的申请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通知组展单位,说明理由并告知组展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组展单位应向相关企业提供准确、全面的展览会信息,与参展企业签订正式参展合同,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信守承诺,合理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