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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7-11

民航局对乘客携带少数民族刀具的规定

 

旅客乘坐民航班机携带少数民族刀具的手续:

  (一). 国内普通旅客乘坐民航班机携带少数民族刀具,须持有《匕首佩带证》,并将其携带的刀具按托运行李交运,或者交安全检查人员装入“限制物品保管袋”。

  (二). 少数民族人员在民族自治地方区域内乘坐民航班机携带少数民族刀具的,只凭其身份证便可将其携带的刀具按托运行李交运,或者交安全检查人员装入“限制物品保管袋”。

  (三). 外国或境外旅客在我民族自治地方购买的藏刀、腰刀、靴刀等刀具,凭有关证件可以按随机托运行李(或装入“限制物品保管袋”)交运。

  (四). 以“限制物品保管袋”交运的,应填写交接三联单;旅客在飞机降落后,可凭交接单向乘务长(员)领回其刀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