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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1-26

欧盟的进口规定

欧盟的进口规定
 

联邦德国基本法


    欧洲联盟由西欧15个发达国家组成,分别是奥地利、比利时、丹麦、芬兰、法国、德国、希腊、意大利、爱尔兰共和国、卢森堡、荷兰、葡萄牙、西班牙、瑞典及英国。欧盟所有成员国采取一致的贸易政策,让货物自由进口,只在少数情况下才要求进口货品办理进口签证手续,例如要符合有关的欧盟贸易协议条款,以及配合个别进口国的需要。

    根据欧盟的《技术协调新方案》,某些产品须符合特定的品质标准,详情可参考网址:

http://www.newapproach.org/。该指令适用于玩具安全、机械、电磁兼容性、电讯终端设备、活性移植医疗装置、医疗装置、非自动秤重设备、建筑产品、防爆炸电气设备、低压电气设备、简单压力容器、个人防护装备及气体用具。合格的产品须附有ce标志,以示符合标准。该标志由制造商或进口商贴于产品上,以自我申报形式确认产品合格。

    厂商必须注意遵守欧盟的产品责任法。该法律的保障范围是消费者通常预计不到的产品缺陷,并规定产品在欧盟的销售者及产品的制造商均须负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