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指出,为了维护对外贸易秩序,保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大宗农产品进口的监测和管理,及时发布大宗农产品进口信息,商务部建立大宗农产品进口报告制度,统计和监测大宗农产品的合同签订和最终完成交易情况。
《办法》要求,从事实行进口报告管理的大宗农产品进口经营者,须在签订进口合同后、货物在装运港出运后、抵达目的港后、报告事项发生变更后,按照要求履行进口报告义务。报告事项主要包括进口商品名称、数量、贸易国(地区)、原产地国(地区)、装船日期、装运港、进口报关口岸、预计到港时间、实际到港时间等。
商务部将定期在商务部网站上公布实行报告管理的大宗农产品进口信息。根据实行进口报告管理大宗农产品的进口信息,对发生进口激增、价格大幅波动或其他影响市场稳定情况的,将根据有关规定发布预警或采取其他相应措施。
《办法》还规定了发生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和迟报等违法行为后的处罚措施。
商务部同时公布了《实行进口报告管理的大宗农产品目录》,《办法》还说明《实行进口报告管理的大宗农产品目录》在进行调整确定后将正式公布。此次征求意见的截止日期为今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