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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1-22

学校

学校
1994年德国有52400所学校,学生1220万人,授课的职业教师大约772600名。基本法赋予每个人自由发展个性并按各自的爱好与能力自由选择学校、培训场所和职业的权利。教育政策的目标是使每人有可能获得最理想的促进并接受合格的、符合他的兴趣的培养。每个人终身都应有机会在个人、职业或政治方面得到发展。教育政策的准则之一是将年轻人教育成为决心在民主制国家中共同担负责任的成年公民。联邦德国是缺乏原料的工业国,它依靠的是受过良好教育的专业力量,因此,德国对教育的投资额很高。在整个联邦地区,1994年仅从公共顾预算中就总共支出大约1519亿马克用于中小学和高等学校,包括对中小学生及大学生的资助措施。

法律基础 根据基本法第7条,整个教育事业置于国家监督之下。按照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联邦制结构,教育事业的管辖权在联邦和各州之间进行分配。教育事业中的立法与行政管理的绝大部分职权归各州所有,尤其在中小学教育、大学领域以及成人教育和进修等方面。教育事业共同的以及可以比较的基本结构由“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各州关于统一教育事业的协定”(1971年10月14日汉堡协定)予以确保。根据该协定,各州对义务教育、组织形式、考试的承认等问题作出了有约束力的规定。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各州文教部长例行会议(KMK)通过补充决定使各州的教育事业的其他根本共同点以及对普及教育学校和职业学校结业的承认协调一致,例如关于重新安排高中、中学毕业考试中的统一要求以及关于相互保证教育事业中的统一性与可比较性的必要尺度等。各州在文教部长例行会议上的合作使教育事业在广阔的领域里有了统一的和可比较的发展。
德国统一以来,教育政策的一个中心任务是,在新联邦州的文教部长会议有关的协议基础上重新安排教育事业。在各州议会颁布了新的学校法以后,从1992/93常年开始在5个新联邦州采用划分阶段的教育事业。

义务教育 义务教育从6周岁开始至18岁,共实行12年。在此期间必须有9年(在有的州为10年)上全日制学校,然后为了完成职业教育义务必须上非全时的职业学校。所有公立学校都是免费的。教学用具,主要是教科书,一部分也是免费提供、一部分借给学生使用。如欲教学用具归己所有,则要求家长部分地从收入中自行支付。
根据基本法,除无教派学校外,宗教课是正式科目。根据基本法规定,儿童参加与否由家长决定。只要州的法律无其他规定,学生从14岁起可以自己决定是否上宗教课。教派学校,即按某种宗教信仰安排全部课程的学校,已失去了意义。在大多数联邦州已实行基督教联合学校,这些学校里只有宗教课按教派分开进行。在通常情况下男女生同班上课。
基本法保证在自由负责的前提下建立和经营学校的权利。假如这样的私立学校想替代公立学校,它们需要国家的批准。私立学校只有在得到州主管学校的当局的承认方有权根据适用于公立学校的规定进行考试和颁发证书。由各种不同的承办者创建的私立学校丰富了公共教育计划,在财政上得到州的资助。在德国上私立学校的学生越来越多,1994/95学年大约有470000名。学校约2082所。44%的私立学校学生上文理中学,13%上“自由的瓦尔道夫学校”,10%上私人的特别学校。

幼儿园 幼儿园是德国的设施,已为一些国家采用。它不属于国家的学校体制,而属于青少年福利救济事业。负责幼儿园的主要是教会、福利联合会以及乡镇、有时也有企业和协会。
教育工作的中心内容是社会教育,目的在于发展既对自己负责又能合群的个性。幼儿园应支持和充实家庭教育,并弥补发展中的不足之外。儿童主要以游戏方式学习。在通常情况下,儿童只是上午上幼儿园。
1996年起,送孩子上幼儿园已是合法的要求。最晚至1998年,这一要求将通过建造日托幼儿园在整个联邦地区予以满足。但是,上幼儿园仍然是自愿的。孩子的父母也根据收入情况向幼儿园交费。1994年,所有3岁至6岁的儿童上幼儿园的约占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