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11-21
出国人员进出我国境时携带行李物品注意事项(一
(二)出国人员不得接受外籍人、华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委托带进或带出物品,也不得委托他们带进物品。
(三)出国人员用个人所得外汇,为本单位购置的科研、教学专业用品(不包括一般家用电器,如电视机、录音机等〉,应由司局级以上(含司局级〉单位出具证明,经海关核准后免税放行。不属于以上范围的物品,应按规定缴纳进口税。
(四)根据国家保密局、海关总署规定,涉及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出境,须交外交信使携带,因特殊情况无法通过外交信使携带,需自行携带机密级、秘密级的文件、资料和其它物品出境,须申领由地市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保密局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秘密出境许可证》,海关凭《许可证》查验放行。申请单位和个人须提前二十天将拟携带出境的上述文件、资料和物品送交保密工作部门审核。
下列进境旅客应填写申报单证
(一)携带需经海关征税或限量免税的(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分类表)第二、三、四类物品〈不含免税限量内的烟酒)者。
(二)非居民旅客及持有前往国家(地区〉再入境签证的居民旅客携带途中必需的旅行自用物品超出照相机、便携式收录音机、小型摄影机、手提式摄录机、手提式文字处理机每种一件范围者。
(三)携带人民币现钞6,000元以上,或金银及其制品50克以上者。
(四)非居民旅客携带外币现钞折合5,000美元以上者。
(五)居民旅客携带外币现钞折合1,000美元以上者。
(六)携带货物、货样以及携带物品超出旅客个人自用行李物品范围者。
(七)携带中国检疫法规规定管制的动、植物及其产品以及其它须办理验放手续的物品者。
下列出境旅客应填写申报单证
(一)携带需复带进境的照相机、便携式收录音机、小型摄影机、手提式摄录机、手提式文字处理机等旅行自用物品者。
(二)未将应复带出境物品原物带出或携带进境的暂时免税物品未办结海关手续者。
(三)携带外币、金银及其制品未取得有关出境许可证明或超出本次进境申报数额者。
(四)携带人民币现钞6,000元以上者。
(五)携带文物者。
(六)携带货物,货样者。
(七)携带出境物品超出海关规定的限值、限量或其它限制规定者。
(八)携带中国检疫法规规定管制的动、植物及其产品以及其它须办理验放手续的物品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迸出境物品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