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变更出境事由。
公安机关颁发护照时都附发出境登记卡。该卡的出境事由分别填写“定居”、“短期出境”和“旅游”。除“定居”和“旅游”(指组团出国旅游)外,其他出境事由统一填写“短期出境”。持“定居”事由出境登记卡,除获团体旅游签证凭前往国的团体旅游签证换领出境卡,获得其它签证的无须换发出境登记卡即可出境。持“短期出境”事由出境登记卡,获得长期定居签证的,凭前往国的长期定居签证及本人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同意的证明,办理换发“定居”事由出境登记卡。
2、变更前往国。
领取护照后首次出境前变更前往国的,凭前往国的入境签证换发出境登记卡,无须提交其他证明材料。未获得前往国入境签证而要求变更前往国的,依照前面第二、三、四条的有关规定重新办理申请手续。 办理上述各项手续的,除己在国外居留的中国公民申请护照延期、换发或补发手续的外驻外使、领馆办理外,其他手续均由持照人向户口所在地级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办(省直单位管辖人员向省厅出入境管理部门申办)。